(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男方可请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应配合。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女方也需退还。
(三)已结婚且共同生活,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仅女方无孩提出离婚,彩礼一般不用退还。判断时会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彩礼数额和当地习俗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