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名前谨慎决策,详细了解实际出资人和公司情况,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责任和违约赔偿等内容。
(二)若发现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时书面催告其履行,并保留好相关催告证据。
(三)当公司债权人要求挂名股东承担责任时,积极举证自己是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义务应由实际出资人承担。
(四)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后,依据代持协议等证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五)若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挂名股东应积极配合清算程序,同时向实际出资人主张补足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