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证人身份
若知晓案件情况,虽无强制作证措施,不去录口供一般无法律后果,不过为了司法机关能更好地查明事实,还是应积极配合,因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可能与自身权益也存在关联。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
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传唤去录口供,不然公安机关可拘传强制到案,一旦被认定为逃避侦查或审判,可能会被通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