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及时完整地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和相关资料,方便管理人对财产清理、评估和变价。
(二)对于股东,要确保如实出资,避免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否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对于债权人,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在相应阶段及时申报债权,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