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另一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虐待子女、因严重疾病无力抚养等,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
(二)若不存在上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与对方协商轮流抚养孩子,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轮流抚养的方式和时间等。
(三)即便没有抚养权,享有探望权。若对方阻碍行使探望权,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障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