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务补偿:在婚姻中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确定补偿费用要综合家务劳动时长、精力投入、对家庭贡献以及另一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二)过错损害赔偿:若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按实际损失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过错程度、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