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使执行中止后,法院会审查执行异议。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涉及实体权利,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五)最后按法院判决结果继续执行或终结执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