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债务性质。若为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像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如家庭日常开销、共同投资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还。
(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一般不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