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必须经过冷静期,夫妻双方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若不想经过冷静期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