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认定信用卡诈骗案,需判断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特定行为。如使用伪造或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况。
(二)对于恶意透支,要确认是否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个月仍未归还。
(三)根据数额标准来认定诈骗程度,恶意透支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为数额较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