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承担,债权人能向夫妻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承担方承担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选择方便的一方追讨。
(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般认定为女方个人债务,由女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找女方追债。
(三)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有约定,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夫妻间约定不能影响债权人向夫妻任一方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