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债权。
(三)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行使权利。
需了解,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第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