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若无母亲不宜抚养的情形,可积极争取孩子随自己生活,若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形,另一方要收集相关证据争取抚养权。
(二)已满两周岁子女,双方要展示自己有稳定住所、无不良恶习、能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等优势,同时可收集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若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无其他子女,无其他子女方要强调自身这一优势。
(三)已满八周岁子女,要与孩子多沟通,让孩子表达真实意愿并留存相关证据。
(四)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优先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