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面临唯一住房可能被执行的情况,债务人可主动与银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合理的还款计划,避免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
(二)若法院要对唯一住房执行,债务人可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住房是保障自己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以争取不被执行。
(三)若住房最终被执行,债务人可配合法院工作,同时要求法院按照规定保障自己和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如给予一定租金用于另寻住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