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方再婚不能成为减少抚养费的理由,因为抚养费保障子女生活等需求,确定数额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且抚养方新配偶无抚养继子女法定义务。
(二)抚养方再婚经济状况改善,不能减少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因为这并不必然使子女生活成本降低。
(三)支付方因失业、患重大疾病等经济恶化,无力按原标准支付,可先与对方协商减少抚养费,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根据情况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