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侦查机关要制作起诉意见书,把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来审查决定。
(二)若案件需补充侦查,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且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为期一个月。
(三)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要马上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四)侦查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未办结,还需继续查证、审理的,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