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核实后会撤销原错误证书并重新登记。
(二)若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动产权证书,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经调查属实,登记机构可直接撤销该证书。
(三)若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动产权利消灭,登记机构应依据文书撤销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对于已错误登记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登记的情况,可依据此精神进行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