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 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 致使买受 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 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适用于迟延履行、 不能履行、 不适 当履行、 拒绝履行等各种违约形态, 而且无需进行催告。 律师实务中, 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 应根据违 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酌情判断。 判断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 一般应综合考查 以下因素:
一、违约部分的价值或者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
在不适当履行中, 如果卖方交付的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占全 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
二、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违约部分的价值尽管不高, 但其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 如成 套设备的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瑕疵造成的设备无法运行, 此时, 这一违 约也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
三、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影响程度
一般情况下, 一方迟延履行不会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 原则 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 此时, 应先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 告, 只有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债权人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