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沟通协商:夫妻双方围绕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重要问题展开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二)起草协议:共同起草离婚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保证公平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审核签字:仔细审核协议条款,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
(四)申请登记: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五)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六)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