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流程和手续办理如下:
### 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协议离婚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申请。
- **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查。
- **登记(发证)**: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诉讼离婚
- **准备材料**:撰写离婚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同时准备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身份和婚姻关系的材料,以及夫妻感情破裂、财产证明、子女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据。
- **立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证据,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
- **调解**:离婚诉讼一般会先进行调解,由法院主持,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 **开庭审理**: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安排开庭。双方需到庭参加,陈述事实、举证质证。
-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若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再次起诉。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进入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