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商标权人,若不想继续使用商标,应主动申请注销,避免因未及时处理导致后续问题。
(二)商标注册人要规范使用商标,不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且保证商品质量,避免因违规使用被撤销商标权。
(三)商标注册人应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出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以免他人申请撤销。
(四)在申请商标时,要确保不违反禁用条款,不恶意抢注,避免商标被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