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述情况,您方商标与对方商标均为英文,且您方商标与对方商标在词根上相似,但对方商标多出一个无实际含义的字母。对方商标在国内注册但未使用,而您方商标正在设计准备上商品。针对对方提出的商标法相关条款,您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 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您方商标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恶意抢注对方商标。2.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八项: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您方商标是否属于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3.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代理关系。您方是否与对方存在代理关系,是否未经授权使用对方商标。4.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冲突。您方商标是否与对方商标构成在先权利冲突。5.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对方是否可以申请宣告您方商标无效。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法律意见。同时,您也可以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您方商标的合法性,为后续可能的商标争议做好准备。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