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准确认定外债性质,若债务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通常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二)当不知情方被债权人追讨时,提供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债务发生时双方分居、资金流向与家庭开支无关等。
(三)若债权人起诉,不知情方要积极应诉,向法院主张该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
(四)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明确债务的承担主体,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