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分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看债务用途。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像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即便分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共同偿还。
(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不能仅依据分居来判断债务性质,需结合债务实际用途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