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应积极沟通,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在解除协议中详细写明双方解除意愿,以及已支付款项返还、违约责任承担等善后事宜,确保双方权益明确。
(二)法定解除:当出现不可抗力、对方明确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保留通知送达的证据。若对方有异议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当事人应积极准备证据应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