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担保债权存在物保和人保,若有约定,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保障交易的灵活性和确定性。
2.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因为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先执行其提供的物保,能更直接地保障债权实现,也避免保证人过早承担责任。
3.若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可选择就物保实现债权或请求保证人担责。这给予债权人更多的选择空间,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为了平衡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避免第三人因担保而遭受不合理损失。
建议: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应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以减少纠纷。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实现债权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