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能确定高空坠物的具体侵权人,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先尝试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
(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给予受害人补偿。受害人可向这些可能的责任人提出补偿要求。
(三)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受害人可要求其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受害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向责任人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