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被告信息,明确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不一致,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若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可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准备好起诉所需的材料,如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