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准备申请材料,如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三)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有管辖权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四)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有异议需在七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债务人无异议,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五)若裁定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清算;若裁定不受理,债权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