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借条能被认定为借款,在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交付,并保留转账记录,以便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
(二)若采用现金交付,要对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等细节做好记录,可通过现场拍照、录像或让第三方见证等方式留存证据。
(三)签订借条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下出具借条,同时避免因非法原因产生借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