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当事人要积极收集合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和相关约定,并非诈骗犯罪。
(二)与办案机关沟通:及时和办案机关交流,说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交收集到的证据,请求重新审查案件性质。
(三)申诉:若办案机关坚持以诈骗立案,当事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里虽表述是不立案,但同理适用于错误立案,检察院有权对错误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