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判断是否符合洗钱罪立案标准,首先应确认是否存在为掩饰、隐瞒特定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等五种行为之一的情况。
(二)留意是否存在特殊情形,如一年内曾因洗钱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洗钱行为,若有则应立案。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要全面收集证据,根据事实情况,对照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同时,一年内曾因洗钱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洗钱行为的,也应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