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犯罪人可向司法机关主动报告,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若不是累犯,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避免被错误认定为累犯而从重处罚。
(三)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联系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出具谅解书提交给司法机关,以此影响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