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冷静期内想撤回离婚申请,需要在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二)撤回时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需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相关申请材料会一并存档。
(四)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