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除外。因此胜诉方若不想承担费用,需明确表示不自愿承担。
(二)对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情况,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能反映案件实际的证据等内容,让法院能更合理地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各自承担数额。
(三)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需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表明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以便法院合理分配费用。
(四)若原告有撤诉打算,要清楚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自己负担,谨慎考虑。
(五)当事人若要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需明白减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自己承担,做好费用承担准备。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