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面临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法定代表人可收集股东出资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时间等,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若股东抽逃出资,法定代表人要收集能证明股东抽逃行为的证据,如公司财务转账记录等,代表公司起诉要求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
(三)对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法定代表人需收集损失相关证据,像因股东不当决策导致的业务损失数据等,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股东赔偿损失。并且整个诉讼过程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