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按揭房处理方案,如一方拿房承担剩余贷款,并给另一方补偿。
(二)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婚前签不动产合同,个人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协商不成,法院判不动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补偿额看婚后还贷比例和房屋增值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