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若想在第二次离婚官司中成功离婚,应积极收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
(二)被告若不想离婚,需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比如提供双方仍有交流、共同生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