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人之间有有效债务分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因为合法约定对各方有约束力。
(二)若无约定,对于连带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承担超份额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追偿比例一般平均分担。
(三)若能确定各债务人对债务形成的过错程度或受益情况等因素,可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分摊责任,如因经营产生的共同债务按各自经营收益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