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的,等待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取车辆。
(二)因未悬挂号牌等问题被扣留的,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后能当场取回。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接受处理或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手续,经核实后交通管理部门会退还车辆。注意若逾期不来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未处理,车辆可能被依法处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