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确认股份性质。若为一方婚前持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做分割;若婚后取得,通常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进行协商分割。双方能达成一致就按约定分割。
(三)协商不成情况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对所得价款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直接分割股份或作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