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医疗机构误工时间证明,误工时间从受伤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算到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期结束。此时要保存好该证明作为证据。
(二)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从受伤日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应及时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定残日期。
(三)实践中要收集各类证据确定起始时间,像医院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以此证明误工事实和收入减少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