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三金一方在离婚时可请求返还三金。
(二)若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三金一方也可请求返还。
(三)若双方已共同生活半年,且给付三金未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一般无需退还,但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过错、三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