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明确合伙协议分工的情况,若该合伙人违反约定,其他合伙人可先要求其按协议履行职责。若其不履行,就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合伙协议未明确分工时,合伙人可召开会议重新协商分工,确定各自职责,同时制定钱账分离、定期审计等财务管理制度。
(三)若该合伙人拒绝协商,或者重新分工后仍违规操作,其他合伙人收集财务报表、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可要求其赔偿损失,还能按法定程序将其除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