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已完成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且自己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所以要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度,若错过申报期需尽快补充申报。
(二)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后发现有误或遗漏,要及时对债权进行说明、更正或补充修改,同时准备好合理理由和证据。
(三)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根据核查意见对申报进行修改,修改要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配合管理人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