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条件:要确保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是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该案件属于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
(二)借条金额大于转账金额:出借人要对差额部分交付举证,可证明是以现金等其他方式交付。
(三)借条金额小于转账金额:出借人按实际转账金额主张债权,同时说明差额款项性质。
(四)应对策略:合理说明借条与转账金额不一致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此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