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解决:股东可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股东、公司管理层交流,要求纠正侵权行为,像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分配利润等。
(二)请求相关机构起诉:若内部沟通没用,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起诉;若监事侵害股东权益,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
(三)股东直接起诉:当监事会、董事会等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股东利益受难以弥补损害时,股东能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转让股权:股东可通过转让股权退出公司,防止权益持续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