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销售假货金额300万,应尽快自首,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认定为自首情节,这能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二)积极立功,如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以此获得从轻量刑的机会。
(三)主动退赃退赔,将销售假货所得的非法收益退还,同时积极补缴罚金,展现悔罪态度。
(四)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说明假货的来源、销售渠道等情况,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