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面临可代位诉讼情形时,应先确认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可收集合同、借条等相关凭证来证明。
(二)调查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从权利,通过查看债务人与相对人的沟通记录,确认是否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三)评估债务人的懈怠行为是否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整理自身资金需求、因债务人未偿债导致的损失等证据。
(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要以自身的到期债权为限,明确具体的债权金额。
(五)判断债务人的权利是否专属于其自身,避免对专属性权利提起代位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