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方面,当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结束阶段,若认定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责,被取保候审人要留意相关通知,按时到指定单位办理解除手续,同时准备好保证金缴纳凭证以便退还。
(二)变更强制措施时,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循司法机关要求,及时到指定地点配合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移送审查起诉或继续侦查时,证据收集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取保候审人要积极配合接受调查;证据不足继续侦查的,也要保持电话畅通等,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